未成年人租共享电动车出事故 租车公司被判担责七成
2017 年 12 月 7 日

对此被告公司辩称,其公司是合法运营的公司,对本案的事故不存在过错,李先生与受害人之间签订的和解协议对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 … 首先,被告公司通过公司开发运营的 App 提供的是电动自行车的共享服务,但事故车辆经鉴定为机动车,无号牌无行驶 证,被告公司未尽到提供符合约定车辆的义务 … 就双方责任比例的确定,除了上述双方情形之外,考虑到本案涉及共享电动车骑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对共享电动车的规范涉及道路 交通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公司将不符合电动车标准的车辆,在未经车牌登记及取得行驶证的条件下对全社会开发,法院酌定被告公司对李先生的损失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李先生自担 30%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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