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腾讯」商标专用权,一公司被判赔 30 万元
2019 年 6 月 14 日

最近,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侵犯「腾讯」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腾讯经济损失 30 万元 … 据了解,山东传媒公司不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腾讯」字样,在其官网及广告设计服务中还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等标识,且突出使用「腾讯」二字 … 腾讯公司认为,山东传媒公司与其没有任何关联,该公司在明知「腾讯」商标及企业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将「腾讯」作为企业字号,并且在官网及广告设计中使用「腾讯」字样,侵犯了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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