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决定在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扩大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通知提出,将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简化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手续,以及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此举旨在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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