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取消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境内银行直接办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如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银行可根据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真实性、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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