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存量公寓类居住房屋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4 年 10 月 9 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通知,自 2024 年 9 月 30 日起,将施行《关于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有效期两年。此举旨在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缓解公寓类居住房屋库存压力。已建成的商务公寓、公寓等用途的房屋,满足一定条件,可被认定为社会类保租房,主要面向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等新市民群体。通知还明确了支持措施,包括水电气价格优惠、税收优惠,以及鼓励金融支持和保险机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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