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2024 年 10 月 18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规定,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可申请领取病残津贴,资金来源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津贴标准与支付期限根据申领人的年龄和缴费年限确定,并随国家基本养老金调整而调整。领取地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确定,期间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费。若重新就业并缴费,将停止发放病残津贴。领取病残津贴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且需定期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将停止发放。对于骗取病残津贴的行为,将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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