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发布新监管规定,扩大可售予香港公众的上市结构性基金范围,新增个股杠杆及反向产品和界定收益上市结构性基金两类产品。证监会仅接受在主要海外交易所上市且流通量高的超高市值股票作为标的,这些产品的最大杠杆倍数为 2 倍至-2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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