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2 月 17 日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将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施行。《办法》共 31 条,明确登记档案管理原则、管理体制、档案收集与保管、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迁移、查询与利用及法律责任。规定登记档案应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登记机关负责本级登记档案管理。细化电子登记档案管理要求,明确经营主体存续期间登记档案持续保存,注销后保管期限一般为 20 年。完善登记档案迁移管理制度,提升迁移便利度,推行网上办理。优化查询程序,扩大查询主体范围,提供互联网自助查询、下载服务,同时加强安全管理,保护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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