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李华峰因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及洗钱罪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250 万元。法院查明,李华峰在职期间及辞职后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2219 万余元,并指使他人转移部分受贿款构成洗钱。鉴于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赃,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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