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先生诉称,小米公司于 2017 年 8 月在其开办的小米小店网站公开发布承诺,「大卖手机,与雷总聚餐。标准 1:销售小米 5X 数量超过 300 台(含);标准 2:销售红米 Note5A 数量超过 300 台(含);标准 3:销售小米 5X + 红米 Note 5A 数量超过 400 台(含),竞赛时间:2017 年 8 月 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杨先生积极参与了此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内销售红米 Note 5A 共计 523 台,远远超过了竞赛数量,符合标准 2 之规定,具备了参与雷军聚餐活动的资格 … 但是,当其向小米公司提出参加聚餐要求时,小米公司却明确予以拒绝,杨先生多次与小米公司交涉无果。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