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起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 … 法院认为,快手公司主张涉案 App 中提供了快手平台的虚假增长快手用户粉丝量及快手短视频播放量、点赞量、评论数等服务,厦门起淳公司针对上述服务收取费用,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 被告厦门起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40000 元及合理开支 5000 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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