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B 站关联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布,上诉人(原审原告)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案号为(2021)京行终 145 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经一审法院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注册号 11377288 的另一小电视相关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等。上诉人幻电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幻电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