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联想集团与微博用户「万能的大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被告因在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发布微博,声称联想与英伟达合作并贬低华为,被判令在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发布道歉声明,并向联想集团支付经济损失及律师、公证服务费用。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技大 V,在明知相关言论敏感且易引发舆情的情况下,仍发布不实信息,并放任传播,存在主观过错,严重侵犯了联想公司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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