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明确在党中央领导下,建立中央和省级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其中中央督察对象包括省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部、相关国务院部门及中央企业等,省级督察则针对地市级党委政府、省级部门及省属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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