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文书公开。文书显示,原告华为公司诉称,张某某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耳机,两个商品链接标题、图片、详情的品牌等多处使用了「华为」字样,而实际销售的并非「华为」品牌耳机,其行为侵害了华为商标专用权 … 根据提交证据,法院认定两款商品实际成交销售数量合计约 33 万件,销售总金额共计约 406 万元 …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链接销售的商品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华为」字样,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作品,构成商标性使用,该行为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某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40.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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