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原告在其商品与服务上使用其合法注册的「小黄车」商标时,会使得相关公众产生对原告提供的商品与服务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联系,或者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的误认,割裂了「小黄车」与原告之间的联系,失去「小黄车」作为其注册商标基本的识别功能 … 这其中包括两部分:首先原告所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包括第 9 类计算机软件等,被告将「ofo 小黄车」用于其 APP 标题、详情介绍和用户登录界面等处,属于在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上使用「ofo 小黄车」商标的行为 … ofo 指出,原告数人公司 2015 年 7 月 29 日申请注册「小黄车」前,ofo 事实上已经在市场上推出「黄色自行车」,并使用「ofo」及「小黄车」,媒体也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且均以「小黄车」称呼被告「ofo 共享单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