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 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山东腾讯构成侵权判赔 30 万
2019 年 7 月 9 日

济南中院微信公号 7 月 9 日消息,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 2003 年 2 月 28 日获准注册「腾讯」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 1962827 号,2004 年 4 月 28 日,受让取得第 1962827 号「腾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专用权期限续展至 2023 年 2 月 27 日 … 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首页显示有「腾讯传媒」「腾讯集团」字样,被告所做的广告设计中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字样且突出使用「腾讯」二字 …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腾讯」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腾讯」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3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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