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2018)京 0105 民初 32269 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原告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为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判决书显示,原告称,金明后公司撰写了 52 篇贬损我公司商誉的文章,并发表在该网站上,文章包含大量歪曲事实、误导公众、诋毁我公司声誉的内容 … 裁判结果显示,被告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300 万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