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施行 经营主体注销后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 20 年
3 月 20 日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今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经营主体存续期间登记档案需持续保存,注销后一般保管 20 年,期满后由登记机关鉴定决定销毁或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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