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郝刚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因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三十万元。违法所得及孳息被追缴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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